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人身损害案件。史老板运气不好,开了房,一进房间就摔了一跤,于是要宾馆赔偿,宾馆当然不愿意赔偿了,双方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法院认为,史老板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喜悦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案件概述

2025年5月27日徐州中院(2025)苏03民终1648号:

上诉人史志广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以下简称喜悦酒店)、王莉、原审第三人丰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丰县医保中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5)苏03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史志广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酒店客房卫生间存在安全缺陷,没有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合理设计,卫生间没有采用防滑层面、空间狭小,这是酒店没有尽到合理服务义务的事实证据,一审法院调查时,查明被上诉人客房浴室贴的是普通地砖,这就违反了设计规范,也加大了滑倒的可能性和风险。

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客房只有4平方米,空间狭小,且根据一审提供的照片看出,空间比较拥挤,直接加大了上诉人滑倒之后后果的严重性,但是一审法院仍然认为没有采用防滑层面和只有4平方米的卫生间是尽到了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混淆被上诉人的注意义务内容,被上诉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干净干燥的住宿环境,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入住当天并不符合该标准,在事发当天夜里上诉人入住时酒店卫生间湿滑,没有塑料防滑拖鞋也没有张贴任何防滑警示,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纳两年后的客房标准认定被上诉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上诉人滑倒后,被上诉人垫付门诊费用等行为,一审法院也认为是安保义务的内容,这显然是错误的,这个只是被上诉人的事后补救,补救的原因就是没有为上诉人提供安全的服务。

上诉人的同行人员没有对上诉人的照顾义务,这点并不能成为被上诉人减轻其安保义务的理由。

洗浴行为是上诉人的私密行为,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需要他人协助。

4.在当时的雨雪天气条件下,卫生间湿滑现象是正常的,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没有洗澡就不会产生湿滑现象,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上诉人不开始洗浴不代表卫生间没有水,也间接说明被上诉人对客房打扫没有尽到责任。

二、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史志广当晚入住酒店后,在刚踏入洗浴间时即摔伤,史志广并未开始洗澡,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

一审中,主审法官勘验了现场,二审法院亦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勘查了现场,结合现场情况及史志广当晚入住酒店后在刚踏入洗浴间即摔伤的情况来看,史志广应承担其主张喜悦酒店应对其摔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从在案证据来看,喜悦酒店涉案房间洗澡间的地板是普通地板砖,洗澡间有提示标志和防滑垫,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喜悦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